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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凯与被执行人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凯,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钟凯被执行人寇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凯与被执行人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寇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钟凯借款19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寇刚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寇刚下落不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寇刚的具体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寇刚悬赏执行。经求申请执行人寇刚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7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钟凯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