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志军与刘天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军,刘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818号申请人朱志军,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天祥,男,68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天祥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天祥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Y)内存款ZZZ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