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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13王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刑终213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9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大专文化,灌云县杨集镇动物防疫检疫站站长,住灌云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斌,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8日作出(2016)苏0723刑初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其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刑初2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 洁 审 判 员  黄 宇 审 判 员  张清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双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