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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军执行终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7)湘10执221号刘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郴北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军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缴纳罚金三万四千七百九十元,现被执行人刘军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十日作出(2011)郴北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刘军附加刑罚金三万四千七百九十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李   敦   先审 判 员 雷   媚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艳婷书记员孙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