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申请执行新乡市嘉心粮油有限公司、新乡市昊天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新乡市嘉心粮油有限公司,新乡市昊天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243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被执行人新乡市嘉心粮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乡市昊天酒业有限公司。关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申请执行新乡市嘉心粮油有限公司、新乡市昊天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6)获证执字第2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获嘉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获证执字第20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连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