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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迟小千与戚笑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小千,戚笑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2078号原告:迟小千,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戚笑言,47岁,住吉林省辽源市。原告迟小千诉被告戚笑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迟小千未能提供被告戚笑言身份、送达地址等明确信息,且本院无法联系被告戚笑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迟小千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全额退还迟小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子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