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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聂凤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凤霞,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聂凤霞,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6410694),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1区1号楼108号。法定代表人于桂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聂凤霞与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162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聂凤霞借款二十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聂凤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聂凤霞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聂凤霞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线索。本院冻结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聂凤霞联系,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聂凤霞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聂凤霞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