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3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343徐军峰与惠元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峰,惠元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军峰被执行人:惠元法申请执行人徐军峰与被执行人惠元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2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惠元法应归还徐军峰借款、垫付款等合计16598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履行。因被执行人惠元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军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惠元法因结欠巨额债务长期在外,本案立案执行前其作为被执行人已有十余件债务案件未了结,其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百家桥村第二十九组19号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已被实施拆迁,其相应的拆迁安置房尚未进行结算和初始登记,且已被在先的多起债务案件预查封,本案进行了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惠元法名下有其他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惠元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65980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关联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2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