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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金波与王其翠、王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波,王其翠,王立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925号原告:刘金波,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告:王其翠,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告:王立洪,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原告刘金波与被告王其翠、王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刘金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刘金波负担。审 判 长  李 虎人民陪审员  焦仲仁人民陪审员  易亚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