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与严磊、朱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严磊,朱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723号原告: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郭德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严磊,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朱建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磊、朱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市百姓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