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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9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杨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杨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931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三路北侧第78、81街区中海万锦豪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1184542G。法定代表人:刘忠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静,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杨霞,女,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枫,系其丈夫。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受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杨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于2017年8月7日申请管辖权异议,因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驳回被告杨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佩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