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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彭某、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女,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3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剑辉,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依强,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某1,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审被告:张某2,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审被告:张某3,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审被告:张某4,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彭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7)粤5222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彭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上诉人彭某在接到本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上诉人彭某于2017年9月26日接到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志成审 判 员 陈爱萍审 判 员 黄小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邱勇勇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