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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军与宽城滨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军,宽城滨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576号原告:贾军,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林,男,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宽城滨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上河西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唐仕国,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利,男,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福满家园底商。法定代表人:周德武,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君华,男,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军与被告宽城滨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贾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徐 猛人民陪审员  王宇航人民陪审员  张晓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佟启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