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7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高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732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卧龙山水绿都B区。负责人:裘子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霞,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依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