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郑海波、陈良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波,陈良均,金珍珍,陈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816号申请执行人郑海波,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良均,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金珍珍,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良斌,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海波与被执行人陈良均、金珍珍、陈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良均名下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江南大道141号1803室房屋已被本院查封,因涉及到他项权利抵押,目前难以变理处理;被执行人陈良均、金珍珍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城中小区61幢8号房屋已被本院查封,目前难以变理处理;浙XX田鼎盛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正常经营,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要求冻结处理,被执行人陈良均、金珍珍所有的浙XX田鼎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目前无法变现处置;对被执行人金珍珍所有的金华华中珠宝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要求冻结处理;对被执行人金珍珍名下的位于青田县XX工业园区的厂房,因涉及他项抵押,目前无法变现处理;被执行人陈良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8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季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