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在艳与陈发昌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在艳,陈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王在艳,女,汉族,1982年8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陈发昌,男,汉族,1982年2月生,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王在艳与陈发昌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申请人执行人受偿2800元,未受偿720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被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