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剑忠与沈宏、丁慈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剑忠,沈宏,丁慈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剑忠,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沈宏,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现住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丁慈花,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现住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剑忠与被执行人沈宏、丁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鹤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