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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剑忠与沈宏、丁慈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剑忠,沈宏,丁慈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剑忠,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沈宏,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现住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丁慈花,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现住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剑忠与被执行人沈宏、丁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鹤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