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先明,傅振安,赵士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93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先明,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傅振安,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赵士文,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先明、傅振安、赵士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99000元、利息116234.58元(利息计算至2008年2月13日)及自2008年2月14日至被告归还日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3.95‰计算)。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2017年10月9日偿还本金60000元,其余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3月30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傅振安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并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239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