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民终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为民、谭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为民,谭玉,何昕,顾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终2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为民,男,193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玉,女,193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自清,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昕,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觉芬,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云华,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为民、谭玉因与被上诉人何昕、顾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民初12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为民、谭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26元,减半收取3663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健审 判 员 曾江丽代理审判员 青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东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