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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钎与游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钎,游恒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2053号原告:陈钎,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游恒波,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学,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钎诉被告游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陈钎负担。审判员 汤 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