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二辉与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辉,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4381号原告:刘二辉,山西省侯马市上马办事处张少村学校街6巷4号。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桥东总种子宿舍1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曹见珺,总经理。原告刘二辉与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刘二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二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义飞人民陪审员 张拉拉人民陪审员 周爱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宏艳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