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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荣玉杰与荣刚、荣敦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玉杰,荣刚,荣敦学,景翠玲,刘东升,荣若兵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4073号原告:荣玉杰,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告:荣刚,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告:荣敦学,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告:景翠玲,女,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告:刘东升,男,汉族,住广饶县。被告:荣若兵,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荣玉杰诉被告荣刚、荣敦学、景翠玲、刘东升、荣若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8.50元,由原告荣玉杰负担。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