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黎石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石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222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石荣,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住广东省信宜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石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石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日3时许,被告人黎石荣到本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皮具厂办公室内,盗得张某联想YOGA3Pro-1370型笔记本电脑1台、索尼PCG-5T1T型笔记本电脑1台、佳能EOS60D型单反相机1部、三星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部。经鉴定,上述笔记本电脑、单反相机共价值人民币592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石荣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黎石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黎石荣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黎石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石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黎石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赃物两台笔记本电脑已缴获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黎石荣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石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黎石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24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丽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