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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联发与程泽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联发,程泽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1677号原告:张联发,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苗族,住道真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洪,系原告张联发之子。被告:程泽生,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仡佬族,住道真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兴,系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联发与被告程泽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张联发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联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张联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张联发负担。审判员  韩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简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