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14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沈云与徐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云,徐倩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690号原告:沈云,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徐倩文,女,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沈云与被告徐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沈云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云负担。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行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