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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景海、李若尘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孙景海,李若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04执3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被执行人孙景海,男,1962年9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原系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新风林场厂长)。被执行人李若尘,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新风林场会计。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孙景海、李若尘罚金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750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景海应缴纳罚金11万元、被执行人李若尘应缴纳罚金1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孙景海、李若尘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7504执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永刚审判员  戴永生审判员  谭春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