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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浦中慧、覃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中慧,覃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浦中慧,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覃有龙,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浦中慧与覃有龙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达成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本案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26196.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2执59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道远审判员  罗安长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