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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5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翠林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翠林,山东潍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5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文昌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照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珂,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林,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潍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交通街东段。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英、桑希金,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翠林、山东潍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6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王翠林提交的潍水蓝湾内部认购单和收款收据均未经过第三方确认,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王翠林与山东潍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商品房预售关系的真实性应进一步查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6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奉纲审判员  冯海玲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