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方可、陈雪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可,陈雪瑛,王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方可,女,1991年10月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陈雪瑛,女,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执行人:王璃,男,19750年2月3日生,汉族,皖淮南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方可与陈雪瑛、王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陈雪瑛、王璃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