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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终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陆明东、辜宜洪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明东,辜宜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151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明东,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上饶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泰澄,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辜宜洪,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文盲,无业,户籍地上饶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明东、辜宜洪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浙0304刑初7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明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3月20日开始,被告人陆明东伙同刘小英(已被判刑)、“彭永飞”(另案处理)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龙霞南路1弄14号二楼开设赌场,以麻将“二八杠”的形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雇佣周某2、彭某3(已被判刑)为赌场充当理手、负责打皮,雇佣谭某(已被判刑)为赌场看场,雇佣被告人辜宜洪及周某1、全某(已被判刑)为赌场望风,吴某(已被判刑)负责叫人参赌,周某3(已被判刑)在赌场内倒款。2017年3月23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抓获参赌人员35人,查获赌资人民币16528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陆明东、辜宜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工作手册,周某3的账目复印件,现金缴款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范某、彭某1、李某1、侯某、邓某、王某、程某、顾某、雷某、金某、姚某、成某、李某2、罗某、方某1、方某2、濮某、黄某、李某3、徐某1、吕某1、郑某、袁某、徐某2、张某、付某、冉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刘某、周某2、彭某3、谭某、全某、周某1、吴某、周某3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原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陆明东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辜宜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原审被告人陆明东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缓刑。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明东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原审被告人辜宜洪参与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鉴于陆明东有自首情节;辜宜洪有坦白情节,且为从犯,对二被告人已予以不同程度地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陆明东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有为审判员  朱若荪审判员  陈 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