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桐柏明星化工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桐柏明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小剑,总经理。被执行人:桐柏明星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诚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桐柏明星化工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柏明星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及车辆已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虽去函参与分配,但目前尚未得到有效可供分配财产的反馈。综上,本院认为,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刘 东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嘉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