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艳媚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艳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84号罪犯赵艳媚,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9)桂市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艳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10日入监狱服刑。2012年6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31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赵艳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赵艳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赵艳媚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艳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165.64分,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劳动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艳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艳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