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小平、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平,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莫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平,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郢都路,组织机构代码:61551684-7。法定代表人莫劲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莫劲松,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住荆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小平与被执行人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莫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003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莫劲松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849600元(含本金270万元及利息10万元、案件受理费142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0400元),或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相同金额的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中柱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