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耀翔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庆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耀翔经贸有限公司,李庆元,何素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耀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理人:邹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庆元,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何素球,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东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耀翔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庆元、何素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勇林审 判 员 周 莹代理审判员 曾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