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康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康某,李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305号原告:马某,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陈某,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康某,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曾用名李某),男,1968年3月I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告:陈某,男,1972年6月19日,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康某、李某、陈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强粮人民陪审员 吴克旺人民陪审员 胡振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