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秦桂英与被告纪洪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桂英,纪洪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303号原告:秦桂英,女,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纪洪政,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秦桂英与被告纪洪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桂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纪洪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秦桂英负担。审判员 高浩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