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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秦桂英与被告纪洪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桂英,纪洪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303号原告:秦桂英,女,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纪洪政,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秦桂英与被告纪洪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桂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纪洪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秦桂英负担。审判员  高浩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