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培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培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277号原告: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慧,系该公司总经理。公司住址: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阿拉腾路同泽园25﹟楼第21号商服被告:石培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培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新 文审 判 员 乌仁其木格人民陪审员 斯琴格日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