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张传辉与西平红山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辉,西平红山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572号原告:张传辉,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卢书威,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平红山医院,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黄红山,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莉霞,该医院员工。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辉与被告西平红山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西平县红山医院价值8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西平红山医院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张传辉妻子关爱琴提供的豫A×××××号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