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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刘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刘燕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071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燕,女,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丽审 判 员  邓永军审 判 员  官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赖 俊书 记 员  陈永妹梁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