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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于某与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011号原告:于某,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武某,女,1952年5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