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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谢丽丽与郭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丽,郭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782号原告:谢丽丽,女,汉族,1987年3月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郭从祥,男,汉族,1976年5月出生,住涡阳县。原告谢丽丽诉被告郭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判员  张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