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谢丽丽与郭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丽,郭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782号原告:谢丽丽,女,汉族,1987年3月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郭从祥,男,汉族,1976年5月出生,住涡阳县。原告谢丽丽诉被告郭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判员 张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