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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曾剑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剑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495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剑平,男,1987年4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址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剑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曾剑平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沿涵江区延宁路从白塘往三江口方向行驶,途经延宁路延宁宫附近时,未确保安全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与在没有人行道路段未靠路边行走的行人黄某1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1重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剑平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并与其同事陈某一同随救护车将黄某1送至医院抢救。经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电动车灯光系、转向系、制动系性能合格,该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同年4月25日,黄某1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1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同年5月26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对上述事故作出认定,曾剑平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1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月29日,曾剑平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另查明:2017年3月25日,在莆田市涵江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被告人曾剑平与被害人黄某1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曾剑平一次性赔偿黄某1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5万元,并取得黄某1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图、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闽中司鉴[2017]临鉴字第0176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闽中司鉴[2017]病鉴字第101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火化证、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闽中司[2017]鉴字第HJ0226号车辆技术性能及属性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莆田市涵江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家庭关系调查表、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剑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剑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曾剑平经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剑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曾剑平应正确对待本院判决,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准出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剑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主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保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案号(2017)闽0303刑初495号案由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曾剑平简要案情详见判决书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条依据刑法第条刑法第133条量刑步骤1量刑起点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依据理由省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2增加刑罚量依据理由3确定基准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4调节基准刑特殊情节(先行调节)量刑情节增减比例其他量刑等情节(同向相加、逆向相减)量刑情节自首、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增减比例-15%、+15%-20%5拟定宣告刑15×(1-15%+15%-20%)=126确定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理由基准刑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决结果被告人曾剑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