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学军、杞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杞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李学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3777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王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梦,女,1992年2月7日出生,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被告:杞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城郊乡花园村东100米。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被告:李学军,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公司)与被告杞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杞县公司)、被告李学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于2017年9月1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杞县公司、李学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康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杞县公司支付原告到期租金6907667元;2.被告杞县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利息50000元(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自实际违约之日起计至2017年2月15日);3.被告杞县公司支付原告留购价款100元;4.被告李学军对被告杞县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如下:2012年2月1日被告杞县公司与原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杞县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从原告处承租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泵车1台、搅拌车6台,融资租赁本金5861500元,融资租赁期限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同日,被告李学军作为被告杞县公司的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同意为被告杞县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将租赁物交付被告杞县公司,且被告杞县公司已接收租赁物,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杞县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杞县公司、李学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康富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保证合同》、名称变更通知、租金支付表、融资费用明细及逾期利息计算明细表等证据。本院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1日,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后更名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公司”)与杞县公司(承租人)签订KFZL2012-0055号《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杞县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康富公司购买的由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泵车1台、搅拌车6台,设备总价6170000元;租赁期限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共48期;租赁本金为租赁物总价减去首期租金,首期租金按租赁物总价的5%计算;租赁年利率为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x(1+30%),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第一个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调整;租金根据租赁年利率、租赁本金、租赁期限等条件,按照等额年金法即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1}计算;承租人应按《租金支付表》中所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承租人应自行负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承租人应在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或者当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将租金足额支付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否则视为逾期支付;承租人同意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支付的,则应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若出租人出现迟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时,承租人所归还的款项按如下顺序清偿:为促使承租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首期付款(首期租金、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逾期支付所产生的逾期利息、逾期租金;承租人支付完毕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履行完相关义务后,则有权以人民币100元留购租赁物。在收到留购价款后,出租人应及时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并移交租赁物相关权属证明(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或机动车登记证等);租赁物过户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同日,李学军作为杞县公司的保证人与康富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就康富公司与杞县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主合同项下的租金和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如遇利率调整还应包括因利率调整而增加的款项;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若杞县公司不履行债务,康富公司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2012年3月15日,杞县公司出具《租赁物件接收清单》,确认接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并认可租赁物在所有方面均满足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使用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杞县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全部到期租金6907667元及逾期利息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康富公司与杞县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康富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有权要求杞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杞县公司逾期支付,构成违约,康富公司有权要求杞县公司支付相应逾期利息,杞县公司另需依约支付租赁物的留购款100元。李学军与康富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李学军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此,依据各方的合同约定及杞县公司逾期付款的事实,康富公司起诉要求杞县公司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及留购价款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学军应当就杞县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杞县公司追偿。杞县公司、李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杞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到期未付租金6907667元;二、杞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至2017年2月15日的逾期利息50000元;三、杞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留购价款100元;四、李学军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所确定的杞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对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杞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05元(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30252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票为准),由杞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李学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玮人民陪审员 杨晓燕人民陪审员 兰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