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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韩磊与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82行初51号原告韩磊,男,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郭亚利,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000055120996.法定代表人牛守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素阁,该局副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岳碧云,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磊与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远审 判 员  王润赓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