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一民与李昊燃、韩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民,王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366号原告刘一民,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威,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刘一民与被告李昊燃、韩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刘一民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一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刘一民承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