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一民与李昊燃、韩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民,王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366号原告刘一民,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威,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刘一民与被告李昊燃、韩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刘一民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一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刘一民承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