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刑申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从志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190号于从志:你因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淮刑初字第5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刑终1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你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原审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你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原审量刑过重”的申诉理由,经查,本案被害人朱浩对案发的起因存在过错。但朱浩、朱大伟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且在随后双方互殴过程中并无优势,未对你们父子形成紧迫的威胁。你在被害人退至门外后仍持剪刀与其纠缠打斗,你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原审裁判根据你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量刑与你的罪责相适应,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