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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冀云、吕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冀云,吕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吴冀云,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东区。被执行人吕铁,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冶金南路67号冶金东生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冀云与被执行人吕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343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吕铁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冀云5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因吕铁未履行上述义务,吴冀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查询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2017年7月4日冻结了吕铁在银行的一个存款账户,吕铁的冀E海马轿车被另案查封,无房产信息。综上吕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5日向吴冀云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吴冀云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实现的债权为零元。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3执6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连军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天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