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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方锡海与林淑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锡海,林淑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2705号原告:方锡海,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豹,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淑军,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池阳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11755848P(1-1)负责人:邓方,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锡海与被告林淑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锡海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锡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方锡海负担。审判员  周建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