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守双与臧太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守双,臧太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财保72号申请人:王守双,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臧太虎,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申请人王守双与被申请人臧太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守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臧太虎名下的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御景龙庭23栋2单元406室商品房一套,保全金额为500000元。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守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臧太虎名下的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御景龙庭23栋2单元406室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