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91民初2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侯郭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侯郭成,朱琼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685号之一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被申请人:侯郭成,男被申请人:朱琼英,女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侯郭成、朱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郭成、朱琼英共有的位于XXXXXX房产在21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侯郭成、朱琼英所有的位于XXXXXX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